投案自首的定义是什么?


投案自首是我国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有着重要影响。下面我们详细来解释投案自首的定义。 首先,从定义上来说,投案自首包括“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方面。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比如张三在犯罪后,主动跑到当地的派出所,说自己实施了某项犯罪行为,这就属于自动投案。此外,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这里强调的是“主要犯罪事实”,也就是说不需要把所有的细节都交代得清清楚楚,但必须是对认定犯罪和量刑有重要影响的事实。例如李四实施了盗窃行为,他投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盗窃的时间、地点、盗窃的物品等主要情况,就算是如实供述。如果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综上所述,投案自首是犯罪嫌疑人主动向司法机关承认自己的罪行,并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的行为,并且根据法律规定会得到相应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