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行政诉讼时效期限是多久?


拆迁行政诉讼时效期限的规定,在我国法律里有明确说明。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行政诉讼时效是什么意思。简单说,行政诉讼时效就是你在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权益后,能够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有效时间范围。如果超过了这个时间,法院可能就不会受理你的案子,你就失去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机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当你知道拆迁方作出的行政行为侵害到你的权益时,你需要在六个月之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比如,拆迁方作出了强制拆除你房屋的行政行为,你在当天或者之后知道了这个行为,那么从知道的那一天开始计算,六个月内你都可以去法院起诉。 但是,如果拆迁方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告知你起诉期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起诉期限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举个例子,拆迁方拆除了你的房屋,当时没有告诉你可以起诉以及起诉的期限,后来过了三个月你才知道自己有起诉的权利和期限,那么从你知道的这一刻开始计算,你有一年的时间去起诉,但从你知道房屋被拆这个行政行为内容那天起,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另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诉讼。如果你的拆迁纠纷涉及到房屋等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比如,拆迁方对涉及你房屋的土地作出了行政行为,从这个行为作出那天开始算,如果超过了二十年你才去起诉,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