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拆迁项目应具备什么审批?


拆迁涉及到土地和房屋的权益变更,是一项严肃的工作,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下面我们分别从拆迁应具备的条件和拆迁项目应具备的审批两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拆迁应当具备的条件。拆迁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是说,拆迁不能是随意进行的商业行为,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服务。 其次,拆迁项目应具备的审批。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此外,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在审批流程方面,要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对于集体土地的拆迁,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并且,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总之,拆迁是一个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审批程序的过程。无论是拆迁方还是被拆迁方,都应当了解这些法律规定,以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公平性,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