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探望是否可以变更抚养权,如何变更?


在探讨拒绝探望是否可以变更抚养权以及如何变更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抚养权和探望权的基本概念。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而探望权则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虽然该条没有明确将拒绝探望列为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情形,但如果拒绝探望的行为对子女身心健康产生了不利影响,那么就有可能符合上述条款中的“其他正当理由”。 拒绝探望在一定情况下是有可能成为变更抚养权的理由的。比如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长期、恶意拒绝另一方探望孩子,导致孩子缺乏另一方的关爱和教育,影响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正常成长,那么另一方可以向法院主张变更抚养权。法院在审理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孩子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来做出判决。 如果要变更抚养权,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双方协议变更。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和另一方能够就变更抚养权达成一致意见,并且这种变更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那么双方可以签订变更抚养权的协议,并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这种方式相对简便快捷,也能避免双方产生过多的矛盾和纠纷。 另一种是通过诉讼方式变更。如果双方无法就变更抚养权达成一致,那么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主张变更抚养权的一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拒绝探望的事实,以及这种拒绝行为对孩子身心健康造成了不利影响。例如,可以提供与对方沟通探望事宜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孩子因无法见到另一方而情绪低落的相关证据等。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哪种变更方式,都要以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为首要原则。在处理抚养权变更问题时,父母双方应该尽量保持理性和冷静,避免给孩子带来更多的伤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