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辖有哪几种情况,具体条件是什么?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这一制度有助于解决管辖争议,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及时的审理。 首先,我们来了解指定管辖的情况。指定管辖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里的“特殊原因”,既包括法律上的原因,也包括事实上的原因。法律上的原因,例如审判人员因回避而无法组成合议庭等;事实上的原因,比如发生了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有管辖权的法院无法正常开展审判工作。 第二种情况是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管辖权争议可分为积极争议和消极争议,积极争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都认为自己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争着受理这一案件;消极争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都认为自己对某一案件无管辖权,而相互推诿。 接下来,看看指定管辖的具体条件。对于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情况,关键在于“特殊原因”的存在,并且这种原因导致该法院客观上无法行使管辖权。法院需要将情况及时上报上级法院,由上级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其他法院管辖。 对于管辖权争议的情况,法院之间应当先自行协商。协商时,要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明确管辖权的归属。如果经过充分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就需要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上级法院在指定管辖时,会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法院的审判力量等因素,以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妥善处理。 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这些法律条文为指定管辖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