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拘留天数是多少?
我亲戚被按照刑事拘留第八十五条带走了,我特别担心他。我想知道按照这条规定,一般会拘留多少天呢?我不太懂法律,就怕他被关太久,所以想了解清楚具体的拘留天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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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是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的程序要求,它并没有直接规定拘留的天数。该条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而关于刑事拘留的天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情况,一般而言,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期限是3天加上检察院审查批捕的7天,总共10天;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 - 4天,也就是14天;而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最长可以达到37天(30天的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加上7天的检察院审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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