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安机关带走后是拘留还是逮捕呢?
当被公安机关带走时,判断是拘留还是逮捕,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首先,我们要了解拘留和逮捕的概念。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而逮捕则是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由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较长时间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从适用条件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也就是说,拘留一般是在情况比较紧急时采取的措施。
而逮捕的条件相对更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 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从程序上看,拘留通常是公安机关自行决定并执行的。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而逮捕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所以,如果被公安机关带走,要判断是拘留还是逮捕,可以从时间、程序、相关法律文书等方面综合判断。如果是拘留,一般会在短时间内通知家属;如果是逮捕,会有人民检察院的批准程序。如果自己或家属遇到这种情况,不清楚具体情况时,可以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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