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拘留所生病了是谁的责任?
我被拘留在拘留所里生病了,不知道这个责任该由谁来承担。是我自己负责,还是拘留所方面负责呢?我不太清楚相关的法律规定,想了解一下到底是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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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在拘留所里生病谁来承担责任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明确一下拘留所的概念。拘留所是公安机关依法将特定的人短时间拘禁留置的场所。被拘留者在拘留所期间,其生命健康权依然受到法律保护。 从法律规定来看,依据《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拘留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设施和医务人员,按照规定为被拘留人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这就意味着,拘留所具有保障被拘留者基本医疗需求的义务。当被拘留者在拘留所生病时,如果是因为拘留所没有尽到基本的保障义务,比如未及时提供必要的医疗设施、未对患病人员进行及时的救治安排等,导致病情延误或者加重,那么拘留所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不过,如果被拘留者所患疾病是自身原因引起,且拘留所已经按照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如及时发现病情、及时联系医疗机构等,那么拘留所一般不承担责任。比如被拘留者本身就患有慢性疾病,拘留所已经按照要求提供了基本的就医条件,但疾病发作属于自身身体原因导致,这种情况下拘留所的责任就相对较小。 此外,如果被拘留者的生病是由于其他被拘留人员的侵权行为导致,比如被其他被拘留人员殴打致伤生病,那么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员要承担主要责任,拘留所如果在管理上存在疏忽,比如未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也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补充责任。 综上所述,在拘留所生病责任的认定,要综合考虑疾病的成因、拘留所是否尽到保障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其他侵权行为等多方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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