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集资诈骗罪的确定界限是什么?

我最近遇到个事儿,有人以投资项目为由头,向很多人筹集资金。我有点怀疑这是不是集资诈骗,但又不太确定。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集资诈骗罪的确定界限是怎样的,具体有哪些判断标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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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资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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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的确定界限是司法实践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该罪的重要依据。下面从几个方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是主观方面,集资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通俗来讲,就是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没打算把筹集来的钱还给投资者,而是想自己把钱吞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等。 其次是客观行为方面,集资诈骗罪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诈骗方法通常指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让投资者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自愿”交出资金。比如编造不存在的项目、夸大项目的收益等。非法集资则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的特征为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从立案标准来看,根据相关规定,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达到立案追诉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各个方面。只有同时满足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且达到立案标准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这是为了准确打击犯罪,同时也保护公民和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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