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行政诉讼的最长起诉期限如何确定,从何计算?


在征地拆迁行政诉讼中,准确确定最长起诉期限并明确其起算点至关重要,这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能否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里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在征地拆迁领域通常指的是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相关的行政行为,比如征收决定、拆迁补偿安置决定等。也就是说,对于征地拆迁这种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诉讼,最长起诉期限是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二十年。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的判断是一个关键问题。如果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例如,在征地拆迁中,行政机关作出了征收决定,但没有告知被征收人起诉期限,那么被征收人从知道该征收决定内容之日起,在一年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涉及不动产的,从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从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比如,行政机关对某块土地进行了征收,但被征收人当时并不知情,若干年后才得知该征收行为,那么如果从征收行为作出之日起已经超过二十年,即使被征收人此时知道了该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能不会被受理。 总之,在征地拆迁行政诉讼中,最长起诉期限的确定和计算需要综合考虑行政行为是否告知起诉期限、当事人是否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等多种因素。当事人应当及时关注相关行政行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自己的诉权,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