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把债务人财产保全后,其余债权人能平分到相应的钱和物吗?


当债权人把债务人财产保全后,其余债权人能否平分到相应的钱和物,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财产保全这个概念。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简单来说,就是怕债务人在官司还没结束或者判决还没执行的时候把财产转移了,所以先把财产控制起来。 在我国法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如果债务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也就是说,当债务人的财产不够还所有债的时候,没做财产保全但有执行依据(比如法院的生效判决)的其他债权人,是可以和做了财产保全的债权人一起参与分配债务人财产的,一般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也就是所谓的“平分”相应的钱和物。例如,债务人有价值100万的财产,A债权人做了财产保全,债权是60万,B债权人没做财产保全,债权是40万,那么A可以分到60万,B可以分到40万。 但是,如果债务人是企业法人,情况就有所不同。根据《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要进入破产程序。在破产程序中,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将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而不是简单的平分。一般来说,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会优先清偿,然后是职工的工资、社保等,接着是税款,最后才是普通债权。普通债权也是按照比例清偿,但前提是在前面的债权都得到满足之后还有剩余财产。如果企业法人没有进入破产程序,对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而其他普通债权人则要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先做财产保全的债权人在执行时会优先得到清偿。 所以,债权人把债务人财产保全后,其余债权人能不能平分到相应的钱和物,关键要看债务人的主体性质以及是否进入破产程序等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