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财产权利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时如何确定诉讼当事人?


当共同财产权利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时,诉讼当事人的确定是一个需要依据法律规定来明确的问题。下面为您详细解释如何确定原告、被告以及可能涉及的第三人。 首先,关于原告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当部分共有权人起诉时,如果是共同共有财产,全体共有人在理论上都是共同财产的权利人,所以原则上全体共有人都应当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这是因为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共同财产的权益受到侵害涉及到全体共有人的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房屋被他人非法侵占,一方起诉时,另一方通常也应作为共同原告参与诉讼。如果是按份共有财产,部分按份共有人可以自己的份额为限单独起诉,也可以和其他愿意起诉的按份共有人作为共同原告起诉。比如,甲、乙、丙按份共有一套房屋,甲占 40%份额,乙占 30%份额,丙占 30%份额,若房屋权益被侵害,甲可以自己的 40%份额为依据单独起诉,也可以和乙、丙中愿意起诉的人一起作为共同原告起诉。 其次,被告的确定相对比较明确。实施侵害共同财产权利行为的人就是被告。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只要其行为导致了共同财产权益受损,就可以将其列为被告。例如,非法占用共有房屋的租客,或者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第三人等,都可能成为被告。 最后,关于第三人的确定。如果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影响到其他共有人的利益,而这些共有人没有作为原告参加诉讼,法院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有权提起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在共同财产权利受侵害的案件中,如果部分共有人起诉,其他未起诉的共有人可能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在共同财产权利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时,要根据具体的共有情况(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来确定原告,将实施侵害行为的人列为被告,并根据案件情况确定是否有第三人需要参加诉讼。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遇到不确定的情况,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确保诉讼当事人的确定符合法律规定,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