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增设了侮辱国歌罪吗?
我想确认下,在刑法修正案里是不是增设了侮辱国歌罪呢?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情况,想了解一下具体是不是有这么回事,增设的依据和相关情况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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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修正案中,确实增设了侮辱国歌罪。2017 年 11 月 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将侮辱国歌行为纳入到刑法中,增设了侮辱国歌罪。 下面来通俗解释一下侮辱国歌罪。所谓侮辱国歌罪,就是指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行为。这里要注意几个关键要素,首先是“公共场合”,这指的是大家都能看到的公开场所,比如广场、剧院等地方;其次是“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是有意这么去做的,不是不小心造成的;最后是用特定的侮辱方式来对待国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也就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一规定明确了侮辱国歌这种行为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是要受到刑事处罚的,其目的在于维护国歌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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