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与教唆罪有什么区别?
我在了解法律知识的时候,看到教唆犯和教唆罪这两个概念,感觉它们很相似,但又不太一样。我想弄清楚它们具体的区别是什么,在法律判定和量刑上分别是怎么规定的,希望有人能给我详细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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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领域中,教唆犯与教唆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它们的区别。 首先来解释教唆犯。教唆犯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而是一种犯罪类型。简单来说,教唆犯就是那些自己不直接去实施犯罪行为,而是通过各种手段,比如劝说、利诱、威胁等,去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且实施犯罪的人。例如,甲为了报复乙,劝说丙去殴打乙,丙听了甲的话后实施了殴打行为,那么甲就是教唆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接着看教唆罪。实际上,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教唆罪”这样一个独立的罪名。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行为,通常是按照被教唆人所实施的具体犯罪来定罪。比如教唆他人盗窃,就以盗窃罪来论处;教唆他人杀人,就以故意杀人罪来论处。只有当刑法分则有特别规定时,教唆行为才可能独立成罪,像《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这里的教唆行为就单独构成了犯罪。 从两者的联系来看,教唆犯是实施教唆行为的主体,而教唆罪强调的是教唆行为可能涉及的罪名。教唆犯的教唆行为可能导致不同的罪名,具体要根据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来确定。 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区分教唆犯和教唆罪非常重要。对于教唆犯,要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来量刑;而对于教唆行为构成独立犯罪的情况,则按照相应的罪名来定罪处罚。这有助于确保法律的准确适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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