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和挪用特定款项罪的区别是什么?


滥用职权罪和挪用特定款项罪是我国刑法中两个不同的罪名,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从犯罪主体来看,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就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在国家机关等单位支配、管理特定款物的直接责任人员。 在犯罪行为方面,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不正当行使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等行为。例如,某官员擅自决定实施一项违反相关规定的项目,导致大量资金浪费。挪用特定款物罪则是将专门用于救灾、抢险等特定用途的款物挪作他用,这里的挪作他用不包括挪作个人使用,如果挪作个人使用则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比如,将救灾款用于修建政府办公楼。 法律后果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犯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总之,滥用职权罪和挪用特定款项罪在主体、行为表现和法律后果等方面都有明显的区别。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准确地认定犯罪行为,维护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