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之间有什么区别?


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是会计核算中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的两种不同方法,它们在会计处理的基础和适用范围上存在明显差异。 权责发生制,也叫应计制,它是以权利和责任的发生来决定收入和费用归属期的一项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只要本期已经实现了收入,或者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管款项是否收付,都要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来核算。比如,一家企业在12月份销售了一批货物,虽然到12月底还没有收到货款,但按照权责发生制,这笔销售收入要计入12月。这是因为企业在12月已经完成了销售这个行为,取得了收款的权利。《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所以,权责发生制更能准确地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收付实现制,又称现金制或实收实付制,是以款项的实际收付为标准来处理经济业务,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计算本期盈亏的会计处理基础。也就是说,只有在实际收到或支付款项时,才确认收入或费用。比如,上述企业在12月销售货物,但到次年1月才收到货款,按照收付实现制,这笔销售收入就应计入次年1月。收付实现制操作相对简单,它主要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等对现金流量管理要求较高的单位。《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规定,预算会计采用收付实现制,财务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 在实际应用中,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各有优缺点。权责发生制能更合理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但核算过程相对复杂;收付实现制核算简单,能直接反映企业的现金流量,但可能会导致各期收益和费用的不合理配比。企业和单位应根据自身的性质和需求,选择合适的会计核算基础。 综上所述,理解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的区别,对于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合理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操作中,要严格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正确运用这两种核算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