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和故意杀害有什么区别?
我和别人起了冲突,在拉扯过程中我动手打了对方,对方受了伤。现在有人说我这是故意伤害,也有人说可能算故意杀害。我有点懵了,不太清楚这两者到底有啥区别,想知道在法律上它们是怎么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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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和故意杀害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区分意义。 故意伤害指的是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也就是说,犯罪人主观上的想法是让对方身体受伤,而不是想要对方的性命。比如,甲和乙发生口角后,甲用拳头击打乙的身体,导致乙身体出现损伤,这种行为大概率就是故意伤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杀害则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意味着犯罪人从一开始就有让对方死亡的主观故意。例如,丙为了报复丁,事先准备了凶器,然后对丁实施攻击,意图致丁死亡,这就是故意杀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者的关键区别在于犯罪人的主观故意内容不同。故意伤害是希望造成对方身体伤害,而故意杀害是追求对方死亡的结果。在司法认定时,法院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因素,如犯罪动机、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行为过程等,来判断犯罪人的主观故意,进而准确区分这两种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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