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都是我国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它们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说说它们的概念。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而监视居住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在适用条件上,二者存在一定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而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相对取保候审更为严格,一般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但又存在一些特殊情形时才适用。 执行方式也有所不同。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且要遵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等规定。而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通常被限制在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内活动,执行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其进行监视。 限制程度上,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限制更为严格。被取保候审的人在遵守规定的情况下,相对有更多的活动自由;而被监视居住的人活动范围受到很大限制,基本只能在住处或指定居所内。 二者也存在一些联系。它们都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并且在一定条件下,两者可以相互转化。比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可能会被变更为监视居住;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时,也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 总之,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在刑事诉讼中各有其适用的情形和特点,了解它们的区别和联系,有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更好地应对刑事诉讼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