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关系与票据法上非票据关系有什么区别?


票据关系和票据法上非票据关系是票据法律领域中的两个重要概念,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对于处理票据相关事务至关重要。下面我们将从多个方面详细分析它们的差异。 首先,两者的定义和概念不同。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简单来说,就是当你拿到一张票据,比如汇票、本票或支票,你就和票据上的其他当事人形成了一种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你有权利要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相应的金额。例如,甲给乙开具了一张支票,乙就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拿着这张支票去银行要求付款,甲和乙之间就形成了票据关系。 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与票据行为有密切联系,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本身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它主要是为了保障票据关系的顺利实现而设立的。比如,票据的正当权利人对于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人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所产生的关系,就属于非票据关系。 从产生的依据来看,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产生的。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这些行为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的形式和程序进行,才能产生有效的票据关系。例如,出票人必须在票据上记载法定的事项,如表明“汇票”“本票”“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诺、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缺少其中任何一项,票据可能就会无效,票据关系也就无法成立。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则是基于票据法的直接规定产生的。它不需要特定的票据行为,只要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条件,就会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这就是一种非票据关系,其产生依据是票据法的直接规定,而不是基于票据行为。 权利的内容和行使方式也存在差异。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主要是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追索权是在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持票人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相关费用的权利。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按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比如在规定的期限内提示承兑、提示付款等。 票据法上非票据关系中的权利则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如前面提到的票据返还请求权,当票据被他人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时,正当权利人可以要求返还票据。这种权利的行使方式和票据权利不同,通常需要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来实现。 两者在时效方面也有区别。票据权利的时效是比较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而票据法上非票据关系的时效则适用民法上的一般时效规定。一般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综上所述,票据关系和票据法上非票据关系在定义、产生依据、权利内容、行使方式和时效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正确区分这两种关系,有助于我们在处理票据事务时,准确适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