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益债务是否包括房屋买卖?
我最近参与了一个破产程序中的事务,涉及到一些房屋买卖的交易。现在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房屋买卖产生的债务是不是属于共益债务。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说,共益债务的范围是怎样的,房屋买卖到底包不包含在内,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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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务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产生的债务。它是破产程序中一个重要的概念,明确其范围对于保障债权人权益和顺利推进破产程序有着重要意义。 要判断共益债务是否包括房屋买卖,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从上述法律条文来看,并没有直接表明房屋买卖就属于共益债务。但是如果房屋买卖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就可能被认定为共益债务。比如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房屋买卖合同,那么由此产生的债务就属于共益债务。例如,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企业与购房者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都还有部分义务未履行,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根据情况决定继续履行该合同,那么因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就属于共益债务。 然而,如果房屋买卖只是普通的、与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无关的交易,那就不能认定为共益债务。比如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进行的房屋买卖,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该房屋买卖交易与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的关联不大,就不属于共益债务。 所以,共益债务并不一定包括房屋买卖,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依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来判断该房屋买卖产生的债务是否符合共益债务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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