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票据的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的区别是什么?

我手里有一些票据,不太清楚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比如我什么时候能用付款请求权,什么时候能用追索权,它们在行使条件、权利顺序这些方面到底有啥不一样,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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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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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是票据权利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存在着多方面的区别。下面将从不同角度对二者进行详细解析。 首先,从概念上看,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持票人找应该付款的人要钱的权利。而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也就是在正常要钱要不回来的情况下,向前面的背书人等要钱的权利。 在权利行使的顺序方面,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序权利,持票人必须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如果付款人拒绝付款或者无法付款等情况出现,持票人才可以行使追索权,所以追索权是第二顺序权利。 从行使的条件来看,付款请求权的行使只要票据到期,持票人按照规定提示付款即可。而追索权的行使条件较为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二者的权利主体也有所不同。付款请求权的主体是持票人,这里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的收款人或者最后的被背书人等。追索权的主体可以是最终持票人,也可以是已经进行了清偿的背书人等。例如,背书人A将票据背书转让给B,B又转让给C,当C行使付款请求权遭拒后,C可以向A、B行使追索权,如果A对C进行了清偿,A也可以再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 在请求支付的金额上,付款请求权一般是请求支付票据上记载的金额。而根据《票据法》第七十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综上所述,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在概念、行使顺序、行使条件、权利主体以及请求支付金额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持票人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正确行使相应的权利,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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