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违约责任与缔约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我和别人签合同的时候,不太清楚违约了要承担的违约责任,和在签合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缔约责任,到底有啥不一样。我就想知道这两种责任在实际情况里,从时间点、责任形式等方面,具体有什么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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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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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和缔约责任是在合同相关活动中涉及的两种不同责任,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们的区别。 首先是产生时间不同。缔约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也就是在双方为了达成合同而进行磋商、接触的过程中,如果一方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就需要承担缔约责任。例如,甲和乙正在就一项合作进行谈判,甲故意隐瞒了一些重要信息,导致乙在谈判中投入了大量时间和精力,最后合同却无法签订,甲就可能要承担缔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而违约责任是在合同生效后产生的。当合同双方已经签订了有效的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比如,甲和乙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在某个时间向乙交付货物,但甲没有按时交付,甲就构成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其次是责任性质不同。缔约责任主要是一种法定责任,它是基于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形下产生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信赖利益。而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约定责任,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形式和范围,同时也受到法律的一定约束。 再者是赔偿范围不同。缔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主要是对方因信赖合同能够成立而遭受的损失,通常是一种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比如为了签订合同而支出的差旅费、咨询费等。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主要是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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