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合同和居间合同有什么区别?


经纪合同和居间合同都是常见的合同类型,但它们存在诸多区别。下面将从不同方面详细解释。 首先,从概念上看。经纪合同是经纪人在受托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并由委托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合同。简单来说,经纪人就像是委托人的代表,替委托人去和别人谈生意、做交易。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就像是一个“中间人”,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促成双方达成交易。 在权利义务方面,两者也有所不同。在经纪合同中,经纪人需要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有忠实义务,要为委托人的利益着想,在处理事务过程中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如果经纪人因为自己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而在居间合同里,居间人主要义务是如实报告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从报酬获取方式来看,经纪合同中,经纪人的报酬通常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可能是固定的费用,也可能是按照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而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只有在促成合同成立时,才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如果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这里的中介合同与居间合同类似。第九百二十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经纪合同可适用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经纪合同和居间合同在概念、权利义务、报酬获取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应根据具体的交易情况和需求,准确判断并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型,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