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转出需要确认销项税额吗?
我公司在处理一些业务时,遇到了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我不太清楚,在进行进项税额转出操作后,是不是还需要确认销项税额呢?这两者之间有什么关系,有没有什么法律规定来明确这种情况,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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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分别理解一下进项税额转出和确认销项税额这两个概念。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简单来说,就是原本你以为可以从销项税额里抵扣的进项税额,因为一些原因不能抵扣了,要把它转出来。 而销项税额是指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它是销售方在销售业务中产生的纳税义务。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进项税额转出和销项税额的确认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进项税额转出并不必然导致要确认销项税额。比如,企业购进的货物因管理不善发生霉烂变质等非正常损失,此时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但这并不涉及销售行为,所以不需要确认销项税额。 然而,当企业将购进的货物用于视同销售的情形时,既可能涉及进项税额转出,又要确认销项税额。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例如,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这些行为虽然没有实际的销售款项流入,但税法规定要视同销售处理,需要确认销项税额。同时,如果该货物当初购进时有抵扣进项税额,也可能需要进行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调整。 所以,进项税额转出是否需要确认销项税额,要根据具体的业务情况,对照相关税法规定来判断。企业应准确理解和运用税收法规,正确处理税务问题,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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