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证作废和核销的区别是什么?
我在处理外经证相关事务时,不太清楚外经证作废和核销这两个操作有啥不同。不知道在什么情况下该选择作废,什么情况下该进行核销,它们各自会产生怎样的后果,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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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证,全称是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它是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的一种证明。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外经证作废和核销的区别。 首先是概念方面。外经证作废指的是由于某些原因,外经证自始至终都没有被使用,纳税人主动向税务机关申请让这份外经证失去效力。而外经证核销是指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回到主管税务机关,将在外地发生的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进行报告和结算,完成相关税务手续后,税务机关对该外经证进行注销处理。 从适用情形来看,外经证作废通常适用于外经证开具后,因各种原因(如业务取消、信息错误等)导致纳税人不会再使用这份外经证去外地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外经证核销则适用于纳税人已经按照外经证的规定,在外地完成了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将经营成果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反馈的情况。 在操作流程上,申请外经证作废时,纳税人要向原开具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说明作废原因,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就会将外经证作废。而外经证核销时,纳税人要先在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款缴纳、发票缴销等手续,然后持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会对纳税人的经营情况、纳税情况等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完成核销。 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这里的缴销手续就包含了核销等相关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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