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有什么区别?

我在签合同的时候遇到一些情况,感觉合同结果对我不太公平。有人说这可能是情势变更,也有人说是显失公平,但我不太清楚这两者到底有啥区别,想了解下它们在法律上的界定、适用情况这些方面具体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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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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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都是在合同领域中可能涉及的法律概念,它们在定义、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定义上来说,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简单来讲,就是签订合同之后,出现了一些重大的、意料之外的情况,让合同继续履行下去对一方很不公平。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也就是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方利用了另一方的不利处境,让合同从一开始就呈现出明显不公平的状态。 在构成要件方面,情势变更要求这种变化是在合同成立后发生的,并且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同时不属于商业风险。例如,国家出台了新的政策,导致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这就是一种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情况,而且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波动。而显失公平强调的是在合同订立时,一方利用对方的危困状态或者缺乏判断能力。比如,一方趁另一方急需资金,以极低的价格收购其重要资产,这就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表现。 从法律后果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也就是说,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以先和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来处理。而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即显失公平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合同。 总之,情势变更和显失公平虽然都涉及合同的公平性问题,但它们在产生时间、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上都有所不同。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合同相关的问题,需要准确判断是属于哪种情况,以便采取合适的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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