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被告和第三人有什么区别?


共同被告和第三人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下面为你详细解释它们的区别。 首先是概念上的差异。共同被告是指在一个诉讼案件中,与其他被告一起被原告起诉的当事人。简单来说,就是几个被告被原告同时告上法庭,他们可能是因为共同实施了某一行为,或者对同一事项负有共同的责任。例如,甲、乙两人共同打伤了丙,丙把甲和乙一起告上法庭,甲和乙就是共同被告。而第三人则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比如,甲和乙就一套房子的所有权发生争议并进行诉讼,丙认为这套房子是自己的,他就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其次是诉讼地位不同。共同被告在诉讼中是处于被告的地位,他们要共同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起承担可能的法律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共同被告之间可能存在利益的一致性,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分歧,但他们总体上是站在与原告相对立的立场。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则较为复杂。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他以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作为被告,自己处于原告的地位,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不是完全独立的诉讼当事人,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他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在诉讼中通常辅助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再者是权利义务不同。共同被告享有被告的一般诉讼权利,如答辩权、反诉权、申请回避权等,同时也需要履行被告的义务,如按时参加诉讼、提供证据等。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则根据其类型有所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有权了解原告起诉、被告答辩的事实和理由,并向人民法院递交陈述意见书,陈述自己对该争议的意见。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相关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