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与恶意转移财产有什么区别?


恶意串通和恶意转移财产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下面为你详细解释它们之间的区别。 首先,从定义上来说,恶意串通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双方当事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相互勾结、通谋实施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举个例子,甲和乙为了逃避甲对丙的债务,甲和乙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将甲的财产低价卖给乙,这种行为就是恶意串通。而恶意转移财产是指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行为,或者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比如,债务人在面临大量债务时,偷偷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过户给亲属,这就是典型的恶意转移财产。 在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对于恶意转移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从表现形式来看,恶意串通通常表现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通谋行为,他们可能通过虚假的合同、协议等方式来达到损害他人利益的目的。而恶意转移财产则更多地表现为债务人单方面的行为,如私自将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隐藏财产等。 在法律后果上,对于恶意串通的行为,因为其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以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债权人可以通过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使被转移的财产恢复到原来的状态,以保障自己的债权能够得到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