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和投标联合体的投标行为有什么区别?


在招投标领域,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和投标联合体的投标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性质、表现形式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串通招标投标行为。这是一种违法的行为,指的是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通过恶意串通,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投标者的合法权益。例如,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相互勾结,事先泄露标底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接下来,看看投标联合体的投标行为。投标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这种方式可以发挥各成员的优势,增强投标竞争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是违法违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而投标联合体的投标行为是合法的合作投标方式,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就可以正常参与投标。在参与招投标活动时,我们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区分这两种行为,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