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我买保险的时候,业务员提到了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但我没太明白。我就想知道这两种合同到底有啥区别呀?以后我买保险的时候也能更清楚该选哪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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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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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两种重要类型,它们在概念、目的、赔付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 概念不同 补偿性保险合同,简单来说,就是当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公司按照实际损失的金额进行赔偿的合同。这种合同的目的是让被保险人的经济状况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状态。例如,财产保险大多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当您的车辆发生碰撞损坏,保险公司会根据车辆的实际维修费用进行赔偿。 给付性保险合同则是在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进行给付的合同。这类合同通常与人身保险相关,因为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损失的。比如,您购买了一份保额为50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当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就会直接给付50万元。 ### 赔付原则不同 补偿性保险合同遵循损失补偿原则。也就是说,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金额不会超过其实际遭受的损失。这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利,避免道德风险。例如,您的房屋价值100万元,您为房屋投保了100万元的财产保险。如果房屋因火灾受损,实际损失为50万元,那么保险公司最多只会赔偿50万元,而不会超过这个金额。 给付性保险合同则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只要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满足,保险公司就会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进行给付,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存在实际损失或者实际损失的金额是多少。比如,您购买了一份定期寿险,保额为100万元。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不幸身故,那么保险公司就会给付100万元的保险金,而不会考虑被保险人的身故给家庭带来的实际经济损失是多少。 ### 适用范围不同 补偿性保险合同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领域,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等。这些保险的目的是为了补偿被保险人因财产损失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给付性保险合同主要适用于人身保险领域,如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因为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价的,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其损失,所以采用给付的方式进行赔偿。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于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是区分这两种保险合同的重要法律依据。其中,损失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合同的规定中有所体现,而对于人身保险合同,则更强调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给付。例如,《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这体现了补偿性保险合同的损失补偿原则。而在人身保险合同方面,《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这为给付性保险合同的给付提供了法律基础。 总之,了解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的区别,有助于我们在购买保险时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做出更加合理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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