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和定立的区别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合同事务时,看到合同里有‘订立’这个词,也在其他文件中看到‘定立’。我不太清楚这两个词在法律上到底有啥区别,担心用错会影响合同的效力或者产生其他法律问题,想了解它们的具体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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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语境中,“订立”和“定立”虽只有一字之差,但含义和法律意义有所不同。 首先来看“订立”。“订立”通常指的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建立起某种法律关系的过程。它强调的是一个动态的、互动的协商过程,更侧重于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形成过程。比如在商业合作中,甲乙双方就合作事项进行多次沟通、谈判,对各项条款进行反复讨论和修改,最终确定合同内容,这个过程就是合同的订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表明“订立”合同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规范的行为。 而“定立”,它更强调的是已经确定、决定下来的状态,突出结果。在法律实务中,“定立”使用相对较少,更多的是用于强调经过一定程序后最终确定下来的某种法律关系或事项。例如,定立遗嘱,就是指遗嘱人经过慎重考虑,确定好遗嘱的内容并使其产生法律效力。虽然在一些场合中“定立”和“订立”似乎可以通用,但从严谨的法律角度来看,它们还是有细微区别的。 总的来说,“订立”侧重于过程,而“定立”侧重于结果。在实际的法律应用中,准确理解和使用这两个词,对于明确法律行为的性质和效力具有重要意义。比如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准确使用“订立”,能更清晰地反映出双方达成合意的动态过程;而在强调最终确定的事项时,使用“定立”可能更合适。这样不仅有助于避免法律文书中的歧义,也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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