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上的财产权与民法上的财产权有什么区别?


宪法上的财产权和民法上的财产权是两个不同但又相互关联的概念。 首先,二者性质不同。宪法上的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从公民与国家的关系角度出发的,主要是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不受国家权力的非法侵犯。它体现的是一种公法上的权利,是公民对抗国家的一种防御性权利。例如,政府不能随意征收公民的合法财产,如果要征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且要给予合理的补偿。这体现了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障,限制了国家权力对公民财产的不当干预。 而民法上的财产权是一种私权利,它是在平等主体之间,即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调整财产关系的权利。它更侧重于规范财产的归属、利用和流转等具体的财产关系。比如,在买卖交易中,双方依据民法的规定,享有各自的财产权利和义务,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或者支付价款。 其次,保护的范围也有差异。宪法上的财产权保护范围较为宽泛,它涵盖了公民所有合法的财产形式,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等。它强调的是财产的合法性和不可侵犯性。而民法上的财产权,虽然也保护各种财产类型,但更侧重于具体的财产权益,如物权、债权等。它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和规则,对不同类型的财产权进行详细的规定和保护。 最后,保护方式不同。宪法主要是通过限制国家权力来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当公民的财产权受到国家权力的侵害时,公民可以通过宪法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民法主要是通过民事责任制度来保护财产权。当一方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时,侵权方需要承担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等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则对各种财产权的取得、变更、消灭以及保护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总之,宪法上的财产权和民法上的财产权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共同保障了公民的财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