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在商业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合同无处不在。而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是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下面就来详细解释它们的区别。 首先是概念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在谈合同的时候,一方不诚信的行为让另一方受损失了,要赔偿。比如甲和乙谈合作,甲故意隐瞒重要信息,让乙为合作做了很多准备花了钱,最后合作没成,甲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也就是签了合同之后,一方没按合同办事,就要承担责任。例如甲和乙签了供货合同,甲没按时供货,那甲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是产生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合同订立阶段,是在合同还没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产生的。而违约责任是在合同生效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 再者是赔偿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主要是指一方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为订立合同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履行利益的损失,也就是合同如果正常履行,当事人可以获得的利益。比如一份买卖合同,卖方违约没交货,买方的履行利益损失就是如果卖方按时交货,买方把货物卖出去能赚的钱。 最后是责任形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这一种形式。而违约责任的形式则较为多样,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这是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是对违约责任的规定。 了解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有助于我们在合同活动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