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么区别?


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中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两个不同罪名,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它们的区别。 首先是概念上的不同。危险驾驶罪,简单来说,就是在道路上进行一些特定的危险驾驶行为,这些行为本身就具有一定危险性,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危险驾驶罪: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强调的是行为的危险性与上述列举的行为相当,并且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或者已经产生了严重后果。 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通常是故意,但这种故意一般是对自己危险驾驶行为的故意,并不希望或者积极追求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发生。比如醉酒驾驶,行为人只是故意违反交通法规醉酒开车,但并不一定想对公共安全造成重大损害。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则多为故意,而且行为人往往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积极追求或者放任的态度。例如,为了报复社会,开车在人群密集的地方横冲直撞,这种行为明显是故意危害公共安全。 在行为表现上,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方式是法定的,就是前面提到的几种特定情形。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方式则较为多样,只要是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行为都可能构成此罪,比如私自架设电网、破坏矿井通风设备等。 从刑罚处罚上,两者也有很大差异。根据刑法规定,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总之,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概念、主观方面、行为表现和刑罚处罚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在判断具体行为构成何种罪名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准确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