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的批准机关是指哪些部门?
我有个朋友因为犯罪被判刑了,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现在有可能申请假释。我想了解一下,在我国,假释的批准机关到底是哪些部门呢?这些部门在假释审批过程中都有什么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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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是一种在服刑人员满足一定条件时,提前释放的刑罚执行制度。通俗来讲,就是犯人在监狱里表现不错,符合相关规定,就有可能提前出狱,但在出狱后一段时间内仍要接受一定的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而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虽然这里说的是减刑程序,但假释程序与之类似。 具体来说,假释的批准机关是人民法院。在实际操作中,当服刑人员所在的监狱等执行机关认为该服刑人员符合假释条件时,会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这里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包括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如果是普通的刑事案件服刑人员申请假释,通常是由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来进行审理和裁定。 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的假释建议书后,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会综合考虑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比如是否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等。悔改表现通常包括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认真接受教育等;立功表现则可能包括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等。如果经审理认为服刑人员确实符合假释条件,人民法院就会裁定予以假释。 总之,假释的批准机关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它们在假释审批过程中起着关键的作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对服刑人员是否符合假释条件进行审查和裁定,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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