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监护人和法定监护人有什么区别?


指定监护人和法定监护人都是为了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监护制度,但二者存在明显区别。 法定监护人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也就是说,法定监护人是基于法律规定的特定身份关系来确定的,这种监护关系是法定的,不需要额外的指定程序。 指定监护人则是在法定监护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有关组织或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是在法定监护人的基础上,通过特定的程序来确定的,主要是为了解决法定监护人之间的争议,以确保被监护人能得到妥善的监护。 综上所述,指定监护人和法定监护人的主要区别在于确定方式不同,法定监护人依据法律直接确定,而指定监护人是在法定监护人有争议时,通过有关组织或法院指定产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