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是否大于法定监护?
我最近了解到监护有法定监护和意定监护两种方式。我有点搞不清楚,在实际情况中,意定监护的效力是不是比法定监护要大呢?如果两者产生冲突,到底该以哪个为准呀?我想知道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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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和法定监护是监护制度中不同的监护类型。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它们各自的概念。 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简单来说,就是自己提前选好以后照顾自己的人。 法定监护则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监护。比如,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配偶、父母、子女等按顺序担任监护人。这是法律直接安排好的监护关系。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当意定监护和法定监护并存且发生冲突时,一般情况下意定监护优先。因为意定监护体现了当事人的自主意愿,是当事人在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对自己未来监护事宜的提前安排,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如果意定监护的设立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那么意定监护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所以,不能简单地说意定监护绝对大于法定监护,而是要根据具体情况,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意定监护具有优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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