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六种监护人设定方式的法律效力如何?

我不太清楚法律上规定的六种监护人设定方式,也不知道每种设定方式的法律效力怎样。比如,这些设定方式在什么情况下有效,会不会有冲突,哪种设定方式的效力更强等问题,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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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了解六种监护人设定方式的法律效力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常见的监护人设定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要有以下几种监护人设定方式:法定监护、遗嘱监护、协议监护、指定监护、意定监护以及机关监护。 法定监护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监护关系。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这种设定方式是最基础也是最常见的,其效力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赋予,具有很强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遗嘱监护是被监护人的父母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方式。《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遗嘱监护体现了父母对子女监护安排的意愿,只要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那么指定的监护人就具有法律效力。在父母去世后,遗嘱指定的监护人可以按照遗嘱内容履行监护职责。 协议监护是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方式。《民法典》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这种方式给予了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一定的自主选择权,但前提是要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并且不能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指定监护是在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情况下,由相关部门指定监护人的方式。《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指定监护是为了解决监护权争议而设立的,其效力来源于相关部门或法院的指定。 意定监护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意定监护体现了成年人对自己未来生活的自主安排,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 机关监护是在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况下,由民政部门,或者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了这种监护方式。机关监护是一种兜底性的监护方式,确保了在没有其他合适监护人的情况下,被监护人的权益依然能得到保障。 这些监护人设定方式的法律效力并不是绝对的,它们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优先顺序和适用规则。一般来说,法定监护是最基本的监护方式,在没有其他特殊情况时优先适用。遗嘱监护体现了父母的意愿,具有较高的效力。协议监护、指定监护和意定监护则是在特定情况下对法定监护的补充和调整。机关监护是在其他监护方式无法实现时的最后保障。当不同的监护设定方式发生冲突时,通常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以确保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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