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和财产公证的区别是什么?


离婚协议和财产公证是在处理婚姻关系和财产问题时常见的两种方式,它们存在诸多区别。 从定义来看,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书面协议。它是夫妻之间的内部约定,体现了双方的意愿和协商结果。而财产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在财产公证中,公证机构会对财产的归属、数量、质量等情况进行核实和证明。 在生效条件上,离婚协议要在夫妻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将离婚协议提交给婚姻登记机关备案后才生效。也就是说,只有完成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而财产公证在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后即生效,公证书具有法定的证明力。 从证明力方面比较,离婚协议虽然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但如果一方反悔,在没有经过司法确认的情况下,其证明力相对较弱。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对离婚协议进行审查和判断。财产公证具有较高的证明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这意味着在大多数情况下,财产公证书可以直接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 从变更和撤销角度,离婚协议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或撤销,但如果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再变更或撤销就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财产公证的变更和撤销相对复杂,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公证书存在错误或不真实的情况,才能向公证机构申请复查并撤销。 在适用范围上,离婚协议主要适用于夫妻离婚时的各种事项安排,不仅包括财产分割,还涉及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方面。财产公证的适用范围更广,可以用于婚前财产、婚后财产、赠与财产等各种财产关系的证明,不限于离婚场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