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选举罪与行贿罪有什么区别?


破坏选举罪与行贿罪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从定义上看,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而行贿罪则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这里简单来说,破坏选举罪重点针对选举活动,而行贿罪主要是为了不正当利益去贿赂国家工作人员。 在犯罪构成要件方面,两者也有差异。破坏选举罪的主体可以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有选举权的公民,也可以是无选举权的公民;既可以是选举工作人员,也可以是普通选民。其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破坏选举的目的。而行贿罪的主体同样是一般主体,但主观上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不正当利益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比如获得项目、逃避处罚等。在客观行为上,破坏选举罪表现为以各种手段破坏选举活动,而行贿罪主要是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贿赂。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犯破坏选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区分这两种罪名非常重要。例如,如果在选举过程中,有人为了让自己或他人当选,给选民送钱送物,这种行为可能构成破坏选举罪;但如果是为了在某个项目招标中获得优势,给负责招标的国家工作人员送钱,那就可能构成行贿罪。只有准确把握两者的区别,才能正确适用法律,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正常的社会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