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执行的案件怎样恢复执行?
我有个案件之前停止执行了,现在我想让它恢复执行,但是我不知道具体该怎么做。是要重新提交申请吗?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向哪个部门申请呢?希望了解下停止执行的案件恢复执行的具体流程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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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执行程序中,停止执行也就是执行中止,它指的是在执行过程里,由于出现了某些特殊情况,使得执行程序暂时停止,等这些情况消失后,执行程序再继续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如果要恢复执行停止执行的案件,一般需要向作出原执行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人要提交书面的恢复执行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详细说明申请恢复执行的事实和理由,比如之前导致执行停止的情形已经消除的相关情况。同时,要提供能够证明导致执行停止的情形已消失的证据材料。比如因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中止执行,现在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了,就需要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的证据。 法院在收到恢复执行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审查通过,法院就会重新启动执行程序,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如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等,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总之,恢复执行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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