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挪用资金和抽逃出资有什么区别?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最近公司资金方面有点复杂。我不太明白挪用资金和抽逃出资这两个概念,感觉挺容易混淆的。比如公司里有人把资金拿去干别的事了,这算挪用资金还是抽逃出资呢?我想知道它们具体有啥区别,好心里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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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和抽逃出资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在行为主体、行为方式、侵犯客体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从行为主体来看,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一般是具有一定职务便利的人员,比如公司的经理、财务人员等;而抽逃出资罪的主体是公司的股东,也就是向公司投入资金、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在行为方式上,挪用资金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例如,公司的财务人员私自将公司的资金挪出来给自己买房,约定一段时间后归还。而抽逃出资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抽回其出资。比如,股东在公司注册时投入了资金,公司成立后又以各种名义将资金转走,像虚构交易将资金转出公司。 侵犯的客体也有所不同。挪用资金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权,资金的所有权并没有改变,只是暂时被挪作他用;抽逃出资侵犯的是公司的资本制度和其他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它破坏了公司的正常运营和稳定发展,因为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开展业务和承担责任的基础。 从法律后果来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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