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抽逃出资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我最近在研究公司法律相关的内容,对抽逃出资这一块不太明白。想具体了解一下抽逃出资的构成要件都有哪些呀?是从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这些角度去看吗?希望能得到详细准确的解答,好让我清楚界定什么样的行为属于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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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简单来说,就是在公司成立后,股东把自己已经缴纳的出资又通过一些不正当方式拿回来的一种违法的行为。 抽逃出资的构成要件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主体要件,抽逃出资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也就是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这里的“公司”指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就是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的人;“股东”就是公司的出资人,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都可能成为主体。 其次是主观要件,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就是说股东是有意违反《公司法》的规定,用一些欺诈手段把出资抽回来,目的可能是不出资或者少出资但还继续享受股东权利。在实际情况中,还有可能存在股东和公司恶意串通来抽回出资,欺诈公司债权人的情况。 然后是客体要件,抽逃出资侵犯的是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公司的资本是公司运营和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股东抽逃出资会破坏这种制度,损害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债权人的权益。 最后是客观要件,表现为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行为。常见的如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把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还有其他未经法定程序把出资抽回的行为 。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也对认定股东抽逃出资的具体情形做了规定,只要符合相关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法院就会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 总之,认定抽逃出资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几个构成要件,从多个方面来判断股东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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