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将共同财产房子给一方是否需要过户?
我和配偶打算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里准备把共同的房子给我。我就想弄清楚,这种情况下到底需不需要去办理房子的过户手续啊?我担心不过户会不会有啥问题,要是过户的话又怕麻烦,所以想了解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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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将共同财产房子给一方是否需要过户,要分情况来看。 如果房子原本就登记在获得房子的这一方名下,那么从法律角度讲,不办理过户手续,其也拥有对该房产的合法所有权。不过,为了避免日后可能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比如对方反悔等情况,最好还是办理过户,进一步明确房屋产权归属。 要是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或者对方名下,那就有必要办理过户手续。这是因为在未办理过户时,从法律层面房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产权并没有完全转移到一方名下。办理过户能够明确房产的归属,有效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产权纠纷。 相关法律依据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办理过户手续时,双方需携带离婚协议、离婚证、房产证等相关证件前往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登记部门会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依法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将房产所有权变更至一方名下。 总之,虽然在某些情况下不过户在法律上也有一定依据,但为了保障自身权益,减少潜在风险,建议还是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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