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赔偿与一般民事赔偿的区别是什么?


环境污染赔偿与一般民事赔偿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首先,在归责原则上:一般民事赔偿通常遵循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在民事纠纷中,加害人只有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才需要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在普通的合同纠纷中,如果一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且这种不履行是因为其故意或者疏忽大意,那么该方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原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环境污染赔偿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不管污染者是否有主观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并给他人造成损害,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某工厂虽然采取了一定的环保措施,但仍然发生了污水泄漏事件,导致周边农田受到污染,即使工厂没有主观故意,也需要对农民的损失进行赔偿。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次,在举证责任方面:一般民事赔偿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受害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加害人存在过错、自己受到了损害以及加害人的过错行为与自己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比如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需要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事故现场的照片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而在环境污染赔偿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受害人只需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以及加害人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加害人则需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例如,当居民发现自家饮用水受到污染并出现身体不适症状时,只需证明自己身体不适以及附近有工厂排污的情况,工厂则需要证明自己的排污行为与居民的身体不适没有因果关系。再次,在赔偿范围上:一般民事赔偿主要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现有财产的减少,比如因物品损坏而产生的修理费用;间接损失是指可得利益的丧失,比如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而环境污染赔偿除了包括上述损失外,还包括生态环境的修复费用和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等。比如,因污染导致河流生态系统破坏,除了要赔偿渔民的渔业损失,还需要承担河流生态修复的费用以及在修复期间河流生态服务功能丧失所造成的损失。最后,在免责事由方面:一般民事赔偿的免责事由较为广泛,常见的有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过错等。例如,因地震等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可以免除责任。而环境污染赔偿的免责事由相对严格,一般只有在不可抗力且加害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发生等法定情形下,加害人才可以免责。综上所述,环境污染赔偿与一般民事赔偿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赔偿范围和免责事由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这些差异是基于环境污染问题的特殊性而设置的,旨在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