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有什么区别?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是两个在法律领域常被提及的概念,它们在维护当事人权益和保障法律关系稳定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但二者存在诸多区别。 首先,概念不同。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简单来说,就是给你一个固定的时间段去行使权利,过了这个时间,权利就没了。而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也就是说,过了诉讼时效,对方就可以用这个理由来对抗你要求他履行义务的诉求,但你的权利本身还在。 其次,适用对象不一样。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比如撤销权、解除权等。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像债权请求权等。 再者,期间性质有差异。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这意味着这个时间是固定死的,不会因为其他情况而改变。而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因法定事由而中止、中断或延长。比如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等情况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然后,法律效力不同。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一旦过了除斥期间,你原本拥有的权利就彻底没了。而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抗辩权发生,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即便过了诉讼时效,你的权利本身还存在,只是对方有了不履行义务的抗辩理由。 最后,起算时间也有不同。除斥期间一般自权利成立时起算。而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相关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诉讼时效做出了详细规定,如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于除斥期间,虽然民法典没有统一的除斥期间规定,但在具体的条文里,对各类形成权的除斥期间作出了规定,如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总之,了解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区别,对于我们正确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