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有什么区别?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是民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都涉及到时间对权利的影响,但存在着诸多不同。 首先,二者的概念不同。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简单来说,就是过了这个时间,权利就没了。例如,《民法典》规定,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里的“一年”就是除斥期间,如果受胁迫方在这一年里没有去法院请求撤销婚姻,那么撤销婚姻的权利就消灭了。 诉讼时效则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通俗地讲,过了诉讼时效,对方就可以不用还钱或者履行其他义务了。比如,一般的民间借贷纠纷,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如果债权人在借款到期后三年内没有向债务人主张还款,那么在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时,债权人可能就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强制债务人还款了。 其次,适用对象不同。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等。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像债权请求权。 再者,法律效力不同。除斥期间届满后,权利本身消灭,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法院都可以主动适用。而诉讼时效届满后,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只是债务人获得了抗辩权,如果债务人不主张时效抗辩,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最后,期间性质不同。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而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例如,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总之,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在概念、适用对象、法律效力和期间性质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在实际的法律事务中,准确区分它们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