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执行局调解书和判决书的区别是什么?

我在和别人的纠纷处理中,执行局给出了调解书,我不太清楚这和判决书有啥不一样。想了解下它们在效力、内容、形成过程等方面具体有什么区别,哪种对我更有利,以后执行起来会有什么不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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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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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局的调解书和判决书都是在解决民事纠纷时,由法院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但它们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是制作过程。调解书是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法院根据协商结果制作的。简单来说,就是大家坐下来一起商量,你情我愿地达成一个解决方案,然后法院帮忙写成正式的文书。比如甲和乙因为合同纠纷到了法院,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同意甲给乙一定数额的赔偿,这样法院就会据此制作调解书。而判决书则是法院对案件经过审理后,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对双方争议作出的强制性判定。也就是说,法官经过调查、辩论等一系列程序后,直接给出一个最终的决定,不管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 其次是体现的意志不同。调解书充分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是当事人自主处分自己权利的结果。它更注重当事人之间的和解与协商,尽量满足双方的需求。而判决书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是法院代表国家对案件进行裁判,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 再者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就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会及时作出判决。而一审判决书送达后,有15天的上诉期,在上诉期内当事人不上诉,判决书才生效;二审判决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最后是救济途径。如果对调解书有异议,通常只能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才能申请再审。而对判决书不服,在上诉期内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判决已经生效,还可以通过申请再审等途径来寻求救济。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中规定了调解和判决的程序和效力等内容。该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些法律条文明确了调解书和判决书在法律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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