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有什么区别?
我最近涉及到一起仲裁案件,收到了相关的文书,但不太明白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到底有啥不同。它们在内容、效力这些方面是不是有差异呀?我想搞清楚这两者的区别,以便更好地处理后续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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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都是仲裁过程中重要的法律文书,但它们存在多方面的区别。 首先,二者的达成基础不同。仲裁调解书是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制作的。就好比两个人有了矛盾,在中间人的调和下,双方都做出一些让步,然后达成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这个方案形成书面的就是调解书。而仲裁裁决书是仲裁庭在经过审理后,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对争议事项作出的权威性判定。这就像是法官在审理案件后,依据法律和证据直接给出判决结果。 其次,二者的生效时间不一样。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只要双方都拿到并且认可了这份调解书,它就开始具有法律约束力了。而仲裁裁决书则是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不需要双方签收来确认生效。 再者,二者体现的意志不同。仲裁调解书充分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是双方自主协商的结果,更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仲裁裁决书体现的是仲裁庭的意志,是仲裁庭根据法律和事实作出的判断,当事人必须遵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这些法律条文明确了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的制作及效力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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