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执行异议与复议有什么区别?

我在涉及法院执行的案件里,不太清楚执行异议和复议具体有啥不同。我收到了法院执行通知,对执行行为有意见,不知道该提执行异议还是复议,想了解这两者到底在哪些方面存在区别,该怎么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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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异议复议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都是在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但它们存在诸多不同。下面我们从多个方面来详细解析二者的区别。 首先是定义不同。执行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的书面异议。简单来说,就是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或者执行标的有意见,觉得它不合理或者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就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例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错误地查封了案外人的财产,案外人就可以提出执行异议。而执行复议则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就是说,当你提出执行异议后,法院作出了裁定,你对这个裁定结果不满意,就可以申请复议。 其次是提出主体不同。执行异议的提出主体比较广泛,包括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当事人是指执行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是指执行行为影响到其合法权益的人;案外人是指执行标的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的人。而执行复议的提出主体主要是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再者是提出的条件和时间不同。提出执行异议,只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就可以在执行过程中提出。而执行复议必须是在执行法院对执行异议作出裁定之后,并且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然后是审查处理机构不同。执行异议由执行法院进行审查处理。执行法院会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而执行复议则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处理。上一级人民法院会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裁定。 最后是法律依据不同。执行异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以及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执行复议主要依据就是上述关于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规定。 总之,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虽然都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定义、提出主体、条件和时间、审查处理机构以及法律依据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需要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准确选择适用的程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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